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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大别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单位是指根据相关规定与我公司联合实施项目业务工作的单位,入库企业是指安徽大别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咨询类服务商库内的企业,服务项目是指委托给入库企业及联合实施的工程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规划等)、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咨询类服务项目。
第三条 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参与实施的服务项目,应当接受我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考评。考核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四条 我公司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标准进行项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服务项目分配挂钩。
第五条 我公司对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减服务费用、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的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因业务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四)违规发布信息或不当的言论宣传造成泄露相关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要求的;
(六)应当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误差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八)对我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无故延期业务实施时限,当年累计达到2个以上服务项目的,暂停委托业务1年。
第七条 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出具的成果性文件有重大误差或提供的服务质量有重大瑕疵的,我公司根据误差率或服务质量的影响情况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负责赔偿。其中造价咨询类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所服务实施项目经审计机关抽审,核增核减误差率(核增核减误差额/送审额)应控制在±3%以内。发现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服务项目被审核误差率在3%—5%之间(不含3%,含5%),扣减当次服务费50%;误差率在5%—7%(不含5%,含7%),扣除其该项目服务报酬;误差率在7%-10%的(不含7%,含10%),第一次出现扣除其该项目服务报酬外,还将扣划50%比例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出现除扣除其该项目服务报酬外,还暂停服务资格一年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次出现立即终止合作或将该企业从服务库中清除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误差率超过10%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或将该企业从服务库中清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 我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管理办法,制定考评标准(按百分制对合作单位及入库单位进行考评),对合作单位及库内企业的服务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入库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报备: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了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主要联系人发生变化;
(五)涉及诉讼,可能影响施工履约等事项;
(六)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所有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年底进行考评,每两年进行一次清库,清库后重新按合作单位及入库要求进行业务合作或入库征集。
第十一条 开展履约情况评价,以记分方式确定。对当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足规定分值(暂定 5 分)的企业,予以优先安排业务;对当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规定分值(暂定 10 分)的企业,予以暂缓安排业务;对当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规定分值(暂定 20 分)的企业,立即终止合作或从服务库中清除。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合作或从服务库中清除:
(一)合作单位或企业入库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合作或入库资格的(属本情形的终止合作或清理出库后两年内不得重新合作或入库);
(二)1 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承包合同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限制市场准入名单,且在限制期的;
(四)拒不执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到 20 分及以上的;
(六)不再具备业务合作或入企业备选库条件的。
第十三条 对被暂停企业备选库资格、清除出库及终止合作的企业名单,我公司及时在安徽大别山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网站上公布,接受异议受理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及库内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公司承接项目实施中,因其从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通过集团网站向社会公告,并终止合作或清除出库,我公司将不再与其合作或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十五条 我公司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合作单位选择或咨询类服务商库组建、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我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大别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日
附件1:安徽大别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造价咨询项目考核评分表
附件2:安徽大别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监理项目考核评分表
附件3:安徽大别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及入库企业其他咨询项目考核评分表